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
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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