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應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V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年案│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及├─┬───┬────┼─┬───┬────┤備註│││刑│年月日││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度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有併伍│││││││││││反│期科萬││號│台│││最│││││水│徒罰元│3│12│中│上8││高│台2││││土│刑金│至│偵73│高│2│1│法│5│15│││保│六新│4│64│分│訴4││院│上1││││持│月臺││23│法│1│││││││法│幣││││││││││├──┼───┼────┼─────┼─┼───┼────┼─┼───┼────┼────┤││有││號│台││││││││妨│期││1│中│上9││最│台2││││害│徒│8間│偵6│高│9│2│高│6│85│││公│刑││4│分│易1││法│上2││││務│四││6│法│││院│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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