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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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О五四號G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刑事庭調查時,就案件發生之始末經過,已供述明確,相關之證人亦曾到庭證述甚詳,是被告已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現與父母同住,有固定住所,當無逃亡之虞及必要,又被告雙親年邁,彼等之生活起居均有賴被告親自侍奉,現被告之父因車禍住院療治中,亟待被告予以照顧,為此狀請鈞庭體念上情,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玆查聲請人係經通緝到案,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其父母尚有其兄弟可以照顧,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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