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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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王雅方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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