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一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共計貳佰柒拾肆片、塑膠筒貳個、標示牌壹張、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
年二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尚未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祥仔」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之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係未經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年代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同意而為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與綽號「祥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銷售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七時許,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報酬,受僱於綽號「祥仔」之成年男子,在高雄縣○○鎮○○路籮筐會夜市擺設攤位,販賣其所有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種類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種類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且在攤位上擺放其所有書有「CD、VCD每片一百元、六片五百元」之標價牌一張及塑膠筒二只,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元,買五片送一片之價格,由顧客自行將價金投入塑膠筒內,由甲○○在旁監視之方式,供販賣散布之用,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警方據著作權人檢舉,於同日下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開夜市查獲,並扣得綽號「祥仔」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一百五十六片、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一百二十二片(共計二百七十四片)、標價牌一張、投錢用塑膠桶二只及販賣上開盜版光碟所得一千一百元。
案經如附表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暨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受僱於綽號「祥仔」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販賣前開盜版光碟為警查獲之事實,惟辯稱:伊並非常業,另外尚有工作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右揭時地販賣盜版光碟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二頁)、偵查(見
偵查卷第五頁反面)、原審(見原審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三頁),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第六十七頁)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王義旭羅向揮 於警詢(見警卷第四頁、第五頁)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一百五十六片、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一百二十二片(共計二百七十四片)、載有「CD、VCD每片一百元、六片五百元」之標價牌一張、投錢用塑膠桶二只及一千二百元扣案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其受僱販售盜版光碟片犯行之證據。
㈡又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六片,分別係就滾石國際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出版而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未經授權即予以盜錄燒拷一節,亦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提出之錄音發行資料、音樂光碟封面、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濟部公司執照等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至第三十八頁,及另置於卷外之告訴狀),足認被告販售之音樂光碟片確屬盜版,且侵害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之著作權。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一百二十二片分別係就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年代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出版而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片,未經授權即予以盜錄燒拷一節,亦有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提出之影片著作權利登記證明書、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暨認證書、電影發行資料等附卷可憑(見告訴人所提之刑事告訴狀,另置於卷外),足認被告持有之影音光碟片確屬盜版,且侵害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之著作權。
㈢至被告辯稱:伊非常業,尚有其他工作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
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決參照)。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無其他兼業為必要。本件被告雖表示日間尚有其他工作,惟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在夜市因販賣盜版光碟為警查獲移送,經原審法院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三月確定;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同一夜市因販賣盜版光碟為警查獲移送,嗣於原審審理中與著作權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嗣又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再次於夜市因販賣盜版光碟為警查獲移送,並經本院認為常業犯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二八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六九號及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七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稽。被告已因販售盜版光碟而涉訟三次,詎本案再次查獲其於夜市販售盜版光碟,顯見其將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營利,獲利頗豐,應係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且反覆以此種類行為之目的為職業,應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避就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
而交付之常業罪。又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受綽號「祥仔」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指示實施犯罪之行為,與綽號「祥仔」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販賣盜版之光碟,同時侵害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年代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以一罪論。又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之刑度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之刑為重(新法
罰金刑提高為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舊法係得併科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從新從輕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又被告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二八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認定被告所為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犯行,僅該當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非為常業犯,自有未洽;㈡附表編號十九所示「我要飛上天」之盜版光碟片六片之著作物,雖未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一節,有該告訴狀、委任狀等在卷足稽,惟被告既為常業犯,亦無待著作權人告訴,原判決未認定此部分犯行,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無視於政府為維護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所做之種努力及取締,一再販賣盜版光碟,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係受僱性質,及查扣之光碟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二百七十四片及投錢用塑膠筒二只、價額標示牌一張,係共犯「祥仔」所有,且係供犯罪所有之物;扣案現金一千一百元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片數│著作權人│├──┼──────────┼───────┼──┼──────────────┤│一│ 李心潔 WAN&WOMAN│愛錯│卅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 費玉清花華 再現│天上人間│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楊千樺 揚眉│揚眉│二│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 曾寶儀 青春自選│專注│三│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 潘瑋柏 壁虎漫步│壁虎漫步│八│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六│ 徐婕兒愛 之初│愛之初│九│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七│ 蔡依琳 看我七十二變│看我七十二變│廿四│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八│ 彭佳慧暢 情錄│自從│七│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九│ 張宇大 丈夫│荒廢│廿六│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十│信樂團天高地厚│天高地厚│廿六│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十一│SHETOGETHER│愛呢│十一│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總計:一百五十二片│└───────────────────────────────────────┘附表:
┌──┬────────┬──────────┬──┬─────────────┐│編號│盜版影音光碟名稱│英文片名│片數│著作權人│├──┼────────┼──────────┼──┼─────────────┤│一│森林王子2│TheJungleBooks│八│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皇家威龍│ShansghaiKnights│六│同右│├──┼────────┼──────────┼──┼─────────────┤│三│哈立波特2│HarryPotterand│二│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TheChanberOf││││││Secret│││├──┼────────┼──────────┼──┼─────────────┤│四│龍潭虎穴│CradleToTheGrave│十│同右│├──┼────────┼──────────┼──┼─────────────┤│五│貼身情人│TowWeeksNotice│四│同右││││OfTheClones│││├──┼────────┼──────────┼──┼─────────────┤│六│老大靠邊閃│AnalyzeThis│六│同右│├──┼────────┼──────────┼──┼─────────────┤│七│熱力師奶│TheBangerSisters│六│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八│小鬼魔鞋│LikeMike│六│同右│├──┼────────┼──────────┼──┼─────────────┤│九│英雄│Hero│二│同右│├──┼────────┼──────────┼──┼─────────────┤│十│夜魔俠│Daredevil│十│同右│├──┼────────┼──────────┼──┼─────────────┤│十一│蘭花賊│Adaptation│八│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心的方向│AboutSchmidt│六│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十三│決命終結者│FinalDestination2│八│同右│├──┼────────┼──────────┼──┼─────────────┤│十四│防彈武憎│BullwtproofMonk│四│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五│誰與爭鋒│DieAnotherday│八│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十六│獵殺│TheHunted│十四│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七│時時刻刻│TheHours│四│同右│├──┼────────┼──────────┼──┼─────────────┤│十八│星戰啟示錄│StarTrek:Nemesis│四│同右│├──┼────────┼──────────┼──┼─────────────┤│十九│我要飛上天│ViewfromtheTop│六│MiramaxCo.出品;年代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總計:一百二十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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