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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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黃阿鈴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4,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