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1號抗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異議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斐觀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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