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丁○○
乙○○
號共同送達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住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住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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