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馮梅生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被告 彭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