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重嘉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4月23日102年執助甲字第699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黃重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異議人於民國102年4月22日為桃園機場航空警察局逮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將異議人發交由桃園監獄代執行。惟異議人與母親係居住於臺中市○里區○○街○○號,是本件執行應以臺中監獄為管轄監獄而為執行處所,是檢察官指揮執行甚有不當,況本件執行若未先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同意始諭令「代執行」,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黃重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上開緩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70號裁定撤銷;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罪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異議人逃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8月20日以中檢輝執鈞緝字第2970號發布通緝,於102年4月22日為警緝獲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
4月23日102年執助字第699號代執行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699號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則依前開說明,自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非本院。從而,異議人向無管轄之本院提出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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