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3,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679,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