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五)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