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與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恢復門框費用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22日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人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吳淑惠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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