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筱婷 等4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與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擔保放款借據內載權利人彰化縣彰化市農會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 彭富金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茲抵押物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是請具狀陳明是否增列相對人彭富金之未拋棄繼承人為相對人?如是,請詳列該未拋棄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
四、請提出如下文件到院: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正本。
擔保放款借據特約條款所示之「約定書」正本。
相對人賴筱婷、 彭梁滿彭美玉彭美月 及債務人 彭富春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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