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請人 何順德 聲請人高旭水電行法定代理人 黃玉嬌 聲請人光宜興五金建材行法定代理人 蔡麗芬 聲請人 張新川 聲請人宏捷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梅杏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 彭昭忠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該
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③提出高旭水電行、光宜興五金建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