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1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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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重簡字第2120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4年度重簡字第212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
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2月4日及94年2月
24日向原告叫貨,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9,520元。
詎被告未依約付款,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出貨單、存證信函影本為證。被告法定代理人甲○
○則辯稱:沒有請原告作這個東西,不是我訂的貨,我只是
公司掛名的董事長,真正的負責人是訴外人 李均平 ,業務均
由李均平負責、開發,李均平於94年2月15日後三天進駐工
廠,1月24日之訂貨係在被告公司94年2月1日登記成立之前
,與被告公司無關,且收貨者署名為「 玉霜 」,係李均平之
妻。原告事後竟帶領討債公司人員至被告經營之燒臘店恐嚇
,導致被告法定代理人生病就醫,直至向李均平提出詐騙、
恐嚇背信及侵占刑事告訴後,李均平態度始軟化,於94年5
月20日簽訂協議書,李均平同意款項由他給付,將公司95%
股權轉讓與李均平,並自94年2月開始,所有經營上相關債
務由李均平清償,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無關,該協議書經律師
見證,並附知原告在案,資為抗辯,並提出合夥經營契約書
、訂購單、協議書、客戶訂貨單、刑事告訴狀等為證。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
應給付買賣價金,業已提出出貨單、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
法定代理人對前揭文書之真實並不爭執,惟答辯以:其僅係
被告公司之掛名董事長,實際管理人係訴外人李均平,並有
簽訂協議書,一切公司債務與其無關云云。經查:
(一)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既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負責
人,則其自負有對外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之權,其辯稱僅
為掛名董事長云云,並不足採。
(二)原告提出之出貨單上,簽收人為「玉霜」,而核對被告所
提出之客戶訂購單,訂購人簽名為「李均平」,該二人均
為被告公司受雇人,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其所為之行為自
有代表公司之效力,被告既未舉證證明本件買賣關係僅存
在於李均平個人與原告公司間,其抗辯自不足採。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復抗辯本筆買賣係在公司成立前所定,與
公司無關,且伊已與李均平簽訂合夥契約、協議書,約定
債務均由李均平清償等語,惟查:系爭合夥契約書於94
年2月12日簽訂,內容乃關於「捷安特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改為捷安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法定代理人
與李均平、 徐奇虎 等人關於出資比例等約定,並無所謂債
務清償之約定。而被告法定代理人與李均平於94年5月20
日簽訂之協議書,雖內容有甲方(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同
意轉讓被告公司股份95%予乙方(即訴外人李均平),並
約定變更負責人為李均平等轉讓股權之事宜,該協議書第
五點約定「乙方(李均平)同意被告公司自94年2月開始
,所有經營上相關之債務,皆由其清償,與甲方無關」,
惟本件債務係發生於00年0月之前,縱雙方約定債務清償
之方式,亦係內部股東間之約定,與被告公司對外與第三
人之買賣關係無關。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登記基本
資料,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迄今仍為甲○○無誤,足見前
揭協議書是否確實履行,已有疑義。再查:被告公司係於
81年8月14日核准設立登記,有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附卷可稽,又本件買賣之訂購時間為94年1月25日,並
非公司設立前之債務,被告之抗辯,與事實不符,顯無理
由,不足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 民  國 94 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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