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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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