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3,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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