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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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謝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孝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07,314元(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惟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24,95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
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