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0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81號
原   告 屏東縣伯樂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薛美省
被   告  潘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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