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黃佑陵
法定代理人  黃瑛鑫
       吳芷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慈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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