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原   告  謝旭民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黃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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