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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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濟夫
吳秀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前揭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