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對人UNIMAX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對人方 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下方關於「上列當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755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14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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