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謝濟夫
吳秀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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