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7號抗告人 吳淑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廖瑞寬 間請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抗告人未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