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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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玫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玫娟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205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