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原告 邱文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
廖斌助 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蘇忠聖 律師 蕭崴仁 律師被告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被告①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② 黃美霞 兼訴訟代理人 王振輝
①②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及朱展毅的訴訟代理人為「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美霞的訴訟代理人為「朱敏賢律師、陳昱成律師」的記載,應更正為「陳忠儀律師、陳家祥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也是如此,這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所示的文字為顯然誤繕,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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