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林天富 屏東縣○○市里○鄉○○路○○號被告 鄭裕民 訴訟代理人 林楧織 被告 郭進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 律師
王伊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被告 莊勝雄
陳思廷 張晁瑋 楊詠婷 曹儒林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