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余佳昇 被告 許新生
許家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許新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邀同被告許家原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許新生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限額內,由被告許家原與借款人即被告許新生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許新生於000年00月00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為(1)90萬元、(2)10萬元,共計100萬元,到期日均為112年10月12日,約定每月1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75%計算(借款日為年率1.67%),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許新生自108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2,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為此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青年創業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尚積欠原告之借款本金932,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