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柏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柏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邱柏睿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109年5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5月3日」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達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之情形下
,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況本件復已實際發生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楷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93號被告邱柏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柏睿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3日以109年度交簡字第2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未戒慎舉止,於109年5月3日1時許至同日約4時、
5時許,在高雄市之某家酒店內(店名與地址均不詳),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6時48分前之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48分許,沿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和生路1段之交岔口前,欲右轉和生路1段,適逢 蔡佩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均並未受傷),嗣經報警處理後,警方遂對邱柏睿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7時12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柏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佩蓁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一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檢察官黃楷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