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調偵字第331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刑法─ 周昉 老師」盜版課程教學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98年度調偵字第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盜版教學光碟1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所重製之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所明定;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07月17日,以98年度調偵字第33
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99年0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98年度調偵字第331號《下稱98調偵331號》卷第20頁;雲林地檢98年度緩字第1230號卷第1頁、第11頁)。本件扣案之「刑法─周昉老師」盜版課程教學光碟1片,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且係違反著作權法重製之光碟,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見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676號《下稱98偵2676號》卷第6頁;98調偵331號卷第16頁;警卷第2頁至第3頁),並有檢視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3頁;98偵2676號卷第16頁),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