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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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
原告 潘周葳
被告 吳家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被告毆打,請求體傷及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