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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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889號

原告御風總裁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華宗

訴訟代理人 何天慧

被告 王卓忠

合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7108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775元,並均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各1/2。惟積欠民國111年9月起至111年9月止、112年10月起至113年3月止,合計新臺幣(下同)142160元管理費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備查函、系爭房屋登記笫三類謄本、規約、積欠管理費明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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