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
原告 張鳳娟
追加原告 張志彰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被告 陳慶堂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9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