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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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

原告 張鳳娟

追加原告 張志彰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被告 陳慶堂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9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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