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黃秀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2,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