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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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請人 董榮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五樓之2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本件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0,000元(依系爭房屋之相鄰不動產最新實價登陸價額核算),至調解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給付尚欠之租金管理費、開鎖、換鎖、清運廢棄物費用等205,500元,則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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