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梁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屏東縣○○市○○里○○○巷0號
之1,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4頁),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一號南
向88公里處,依前揭規定,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應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件不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
,均非屬本院轄區。茲為兼顧兩造訴訟之便利性,爰依上開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認宜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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