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世維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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