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 陳奶芸
被告 許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