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 陳奶芸

黃翌銘

張新運

甘百禾

江彩菊

魏利穎

林阿免

林政揚

被告 許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

法官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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