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黃柏翰

被告 蔡伯毅

明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光榮

訴訟代理人 惠旻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4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孟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