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黃柏翰
被告 蔡伯毅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光榮
訴訟代理人 惠旻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4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
法官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