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就下列第二項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80萬6,08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280萬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6,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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