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被上訴人

即原告輝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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