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告 林文己

林大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被告海克利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維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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