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告 林文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邱維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