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0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世鴻 (即 潘賢龍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章世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選任章世鴻為潘賢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77號案件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是否有潘賢龍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