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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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2號原告 張惟捷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複代理人 談恩碩 律師
許瓊之 律師 施孟君 被告 曾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同法第3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2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月14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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