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0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禕樺 (即 謝美惠 之繼承人)、 何禕瑋 (即謝美惠之繼承人)、 何禕榮 (即謝美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釋明文件釋明何禕樺(即謝美惠之繼承人)、何禕瑋(即謝美惠之繼承人)為何非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若聲請事項內容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