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劉素梅 (即 劉林木桂 之繼承人)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年2月19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2月25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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