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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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汪曉梅 相對人 林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始可請求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法院判決離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聲請人提出並非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而僅係兩造自行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其聲請認可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有未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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