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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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債權人同加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恆嘉 債務人 柯首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首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首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年2月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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